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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2011年11月14日 16:56  点击:[]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指担任学校科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定

第四条领导干部要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的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一)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得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二)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三)不得传播政治谣言;

(四)不得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强化理想信念意识、正确权力观意识、党纪国法意识和岗位廉政意识。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于律己,不得以权谋私。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经过所在单位(部门)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接受校内各单位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它各种福利,或到这些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五)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六)不准利用职权向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严禁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一)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选举中搞拉选票等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等事项。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经营活动;

   (二)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三)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下属部门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学校的收入;

   (五)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报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六)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资管理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一)不准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等经济活动;

   (二)不准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方面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不准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承发包等事项;

   (四)不准私下会晤客商泄露工作和经济秘密;

   (五)不准借批准、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教学、科研、学术等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规定,严禁在教学、科研和各种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一)不准个人违规干预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以及其他学术评审活动;

   (二)不准在行使学术权力中徇私枉法,或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聘等工作中拉关系,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三)不准在未参加且未指导的论文、著作及其他科研成果中挂名;

   (四)不准捏造个人学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能力和水平的材料,有意夸大个人学术成就;

   (五)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不准违规利用职权从学校自筹自管的资金中为自己从事的科研项目批经费和设备;

   (六)不准在学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读研究生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干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严禁违反招生考试政策和工作程序。

   (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越权干预招生考试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递条子、打招呼,干扰招生考试工作;

   (二)不准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招生合同,不得利用本校资源私自办班;

   (三)不准利用招生考试接受考生家长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三)校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设立的产业投资公司或社会团体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四)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五)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管好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表彰奖励、招生就业、出国、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二)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的费用;

   (三)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承接学校及校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二)不准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小汽车,或擅自用公款购买小汽车;

(三)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

(四)严禁公车私用,即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五)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和使用住宅电脑和报销上网费用。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要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严禁任何有损学校和个人形象的低俗行为。

   (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三)不准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在自身廉洁自律的前提下,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行政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学校纪委协助党委、行政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干部要将廉洁自律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归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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