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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福利经费和文体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7年02月28日 09:20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福利经费和文体活动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机关和谐,增强凝聚力,根据有关规定和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机关福利经费主要来源于校工会下拨经费、学校划拨的机关福利费和机关关爱基金及其配套经费等。

机关文体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校工会下拨经费、机关文体基金及其配套经费等。

二、使用范围

1、机关福利费用主要用于机关工会会员婚丧嫁娶、生育、重病或遭遇天灾人祸以及无偿献血等的慰问和补助。

2、机关文体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机关文体活动的相关开销,如奖品、用品、服装、场地费、裁判补助等。

    三、机关慰问金补助办法

1、慰问金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学期不超过一次。

2、机关工会会员本人患病且接受住院手术治疗者,慰问金500元/次。患重大疾病者,慰问金1000元/次。

3、机关工会会员在职期间去世,慰问金1000元。

4、机关工会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慰问金200元/人。

5、机关工会会员家庭因遭遇天灾人祸(如火灾、车祸等)造成重大损失致经济困难者,慰问金500元/次。

6、生育子女的机关工会会员,第一胎慰问金200元,第二胎慰问金100元。

7、机关工会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由于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还可向机关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5000-10000元的困难补助。

8、以上未包含事项,由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慰问金补助标准。

9、慰问金领取办法:

填写补助领取单,由本人(家属)和本部门工会小组长签字后报机关工会,由机关工会统一办理领取手续。

四、机关文体活动奖励办法

1、代表机关参加学校运动会,累计得分在10分(含)以上运动员和主要组织者,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人标准进行奖励,总额不超过4000元;累计得分在9-4分(含)以上运动员和参与组织者,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人标准进行奖励,总额不超过4000元;累计得分在4分(不含)以下者,按照每人不超过100元/人标准进行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元。

2、代表机关参加校级各单项团体文体竞赛,对参赛人员进行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如下:获得团体第一名,参加人员按照不多于100元/人标准进行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元;获得团体第二名,参加人员按照不多于70元/人标准进行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元;其他按照不多于50元/人标准进行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元。根据训练时间,上述标准档次可适当提高。

3、机关工会内部组织的团体比赛,如混合篮球赛、混合排球赛、混合羽毛球赛,对获得冠军的队伍按照不多于2000元/队标准进行奖励,获得第二名的队伍按照不多于1800元/队标准进行奖励,获得第三名的队伍按照不多于1600元/队标准进行奖励,获得第四名的队伍按照不多于1400元/队标准进行奖励,获得第五名的队伍按照不多于1200元/队标准进行奖励,获得第六名的队伍按照不多于1000元/队标准进行奖励。其中单项突出者按照不多于200元/人标准另行奖励。

3、机关趣味运动会获得第一名的队伍,按照不多于100元/人标准进行奖励;获得第二名和第三名的队伍,按照不多于70元/人标准进行奖励;获得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的队伍,按照不多于50元/人标准进行奖励。其中单项成绩最好者按照不多于50元/人标准另行奖励。

4、以上未包含事项,由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奖励标准。

五、本办法经2017年2月28日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机关工会负责解释。

机关工会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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