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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十不得”!

2020年11月13日 14:24  点击:[]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教育部日前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下称《准则》),针对个别导师存在的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把关不严、师德失范等问题,明确提出“十不得”,为导师指导行为划定基本底线。

《准则》明确,研究生导师

1.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2.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3.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4.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5.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6.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7.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8.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9.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

10.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准则》强调,对违反准则的导师,培养单位要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此外,对于学校层面,教育部将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双一流监测指标体系中,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高校,将视情核减招生计划、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取消相关学科的学位授权。(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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